工程联系单签证制度

发布人:校园建设处 |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11:15:50 | 访问量:

工程联系单签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工程投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联系单的审核、签证等程序,明确各参建方的权力和义务,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联系单仅适用于学校发包的建设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实施全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联系单。工程开工前的设计方案变更;竣工后的工程结算及运营管理变化等不包含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工程联系单分类

1.设计变更:指设计单位因国家规范的变化、技术要求的调整、建设单位实际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施工图会审意见等,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优化及补充所产生的变更,以修改施工图或设计联系单的形式发布的书面文件。

2.施工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职能部门的要求、市场上工程材料及设备的变化、现场作业环境的实际需要采取的必要技术措施、建设和监理单位变更指令、合理化建议及不可抗力因素等产生的变更,以施工联系单的形式上报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工程联系单签证原则

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执行。否则,将视为变更无效,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全部的责任。

2.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商讨设计变更事宜,建设单位同意除外。

3.对涉及结构安全、工程质量、材料及设备变化等重大工程变更,根据国家规定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后参考执行。

4.由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及工期的调整,原则上留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经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计后,进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及工期调整。如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幅度较大时,参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五条 工程联系单签证流程

1.工程联系单的内容中需有工程变更提出的原因及因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增减及工期调整的预估数值,且编号、日期、签章等必须齐备。

2.由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联系单应先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核实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复核。建设单位对工程联系单描述事项、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等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依据建设单位复核意见,跟踪审计单位对送审的工程联系单进行独立审核,并单独出具《联系单审核咨询意见表》。由施工变更产生的工程联系单,如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在满足设计规范及要求的前提下,且由设计单位签署变更意见后方可执行。

3.工程联系单审核时各方意见不一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审核单位对工程变更事宜、技术要求、费用增减等进行会审,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形式的会议纪要。

4.工程联系单涉及费用调整的,根据预估费用的金额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签证程序执行《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施工单位在接收到工程变更指令的14天内,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的工程联系单;监理单位收到工程联系单的7天内应审核完毕,并签证意见交由建设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的签证意见及跟踪审计单位《联系单审核咨询意见表》后,14天内进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