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校园建设处 |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11:16:53 | 访问量:

关于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1.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中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要求;明确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到岗率;明确现场监理活动程序及事项;拟定对应的处罚、奖励办法;明确对监理人的考核办法;监理费支付等。

2.加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各项规范、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

3.开工前负责审核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且与投标文件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4.现场代表负责监理人员签到记录,人员到位率与监理费支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挂钩。

5.现场代表在施工阶段重点检查的监理工作主要有:

(1)不定期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

(2)不定期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

(3)不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并抽查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与图纸吻合。

(4)不定期参与原材料抽样送检工作并抽检施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对于重要部位或重要材料(如钢筋、防水材料等),现场代表可在监理抽样送检的基础上,不定期另行抽样送检。

(5)不定期对质量缺陷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6)加强对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报审与支付表格的审核。

(7)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工作,发生或者预计发生重大偏离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解决措施。

(8)要求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工作并复验至合格;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9)要求监理单位规范日常资料管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同时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源并予以核对。

6.加强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对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分析确定质量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签证不履行保修合同的事项,并签署监理意见。

7.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方的损失,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对监理单位严重违约、不负责任的予以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