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为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工程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工程上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质量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2.门窗及其安装;
3.栏杆及护栏安装;
4.防水工程;
5.给水排水系统安装;
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
7.工程有无存在违反强规和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
8.其他内容。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审、自查、自评,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初验。同时校园建设处应提前安排好各类专项检测和相关验收(消防、水质、空气、节能保温、防雷、综合布线、沼气池、人防、管道燃气等)。
2.项目监理单位会同校园建设处和施工单位对竣工资料及实物进行全面初验。工程初验应由项目监理单位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图纸要求的,应以整改通知单方式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其主要内容包括:缺陷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期限、责任人签字等。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校园建设处应积极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在质量监督站派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收。可邀请学校相关部门参加(审计处、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经验收合格后,由校园建设处安排进行各类专项验收(规划、环保、环卫、档案、绿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