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处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人:校园建设处 |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11:17:45 | 访问量:

校园建设处廉政建设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央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认真落实校党委、行政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特制定基建管理人员廉洁从政制度:

1.基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外国语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和《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干净干事,确保学校基建项目顺利实施。

2.校园建设处处长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处长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把廉洁自律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在布置建设任务的同时,布置廉洁自律要求;在检查工程的同时,检查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在验收工程的同时,考核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洁自律协议书》,制约甲乙双方的行为。

4.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校园建设处全体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回扣,索要好处费和接受礼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在对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得介绍家属或亲戚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业务。

5.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个人利益而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结算、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交易,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制度执行,把好工程质量关。以廉洁奉公、勤俭节约为原则做好学院基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