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处行政公章管理规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4:35:44 | 访问量:

校园建设处行政公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管理,维护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行政公章指“校园建设处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三条 本单位行政公章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三章 公章的保管

    第四条 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处办公室。公章由处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厨柜内。

第五条  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公章的,应经处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校园建设处公章代表校园建设处。在校园建设处职责范围内,以校园建设处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一般用于工作联系,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公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

(一)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等。   

(二) 使用公章,必须经处领导或被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

(三) 使用公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四) 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空白表格上用印。

    第八条  公章的使用对于不同类别的文件,应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一)以校园建设处名义与校外或校内单位联系工作的文件,文件包括:介绍信、申请表、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以及基建报表、资金申请表、资金计划表等基建财务文件。

⑴ 申请人填写《校园建设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 报送文件呈处领导审批;校内常规工作用印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⑶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二)以校园建设处名义签发的A类工程项目文件

工程项目文件包括:工程项目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证明、工程审价审定单、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等与投资控制有直接关系的文件,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监理回访单等文件。

⑴ 申请人填写《浙外校园建设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

⑵报送文件呈处领导审批;

⑶ 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使用公章的,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园建设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101起实施。

 

浙外校园建设处公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份数

申请人

批准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