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过程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和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各类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校园建设负责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艺术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基建项目的立项、项目招标、讨论重大工程变更、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园建设处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基建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基建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校园建设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制订建设方案,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中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事先必须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基础上,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根据学校的基建年度工作目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以外新增非重大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做出方案及预算,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校园建设处依照基建年度工作目标,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要求,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和《浙江外国语学院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招标等合规采购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加强有关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资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分别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由校园建设处、审计处、招标代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集体商定。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控制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材料、设备品牌推荐小组,由校园建设处、审计处、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通过市场调研、询价,确定合理的相应工程材料、设备推荐品牌。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联系单的规范管理。工程联系单在格式内容上应注明联系单出具的原因、涉及的内容和造价预算,并且编号、日期、签字(章)等齐备。重大的技术调整,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集体研究决定;工程变更金额增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的须经校园建设处提出,征求审计处意见后,再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于涉及变更增减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的重大变更须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变更增减金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须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处负责加强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纸质、电子档案的完整,并做到内容准确、系统完整、移交及时。按照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的相关要求分别归档。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具体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增加支付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工程单项超过 400 万元(含)及以上招投标项目,结算总价超过合同价 5%(含)以上的,按程序经结算审核单位审核,报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办理有关支出事项。
第七章 工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视情况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应进行合同审核和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校园建设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加强基本建设的廉洁自律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得接受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中介服务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及赠送的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中介服务等基建业务。
第三十条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校园基本建设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校园建设处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对于重大基建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校园建设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责任合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屡次发生或情节较严重的,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调离基本建设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从其规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委托不具备基本建设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基本建设事务的;
(四)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的;
(五)接受相关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的;
(六)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直接或通过其他挂靠单位承接学校的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基建业务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校内通报批评并调离基本建设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或者咨询机构串通的;
(二)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基本建设文件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建设文件的;
(五)其他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进行校内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基本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的;
(二)非法干预基本建设活动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与基本建设有关的供应商(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建设处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基本建设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学校基本建设相关人员、基本建设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合同履约、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代理机构在代理基本建设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校园建设处和监督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学校之前印发的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外院〔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