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防止违规支付、超额支付,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规、有效使用,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完成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⑴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⑵校园建设处审核签署意见。
⑶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⑷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⑸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相应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⑹提交计财处支付。
2.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⑴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申报已完成产值报表及相关资料。
⑵监理单位核实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量进行初核,对履约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签证意见,并签署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核实意见。
⑶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审核当期应支付工程的进度款总产值,出具《进度款审核咨询意见表》。
⑷校园建设处就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复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⑸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⑹校计划财务处依据跟踪审计的《进度款审核咨询意见表》,核实无误后审批支付工程进度款。
⑺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相应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⑻提交计财处支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比例。
⑴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⑵校园建设处审核签署意见。
⑶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⑷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⑸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相应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⑹提交计财处支付。
4.工程结算。取得《结算审核报告》后,结算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⑴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⑵校园建设处审核签署意见。
⑶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⑷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⑸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相应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⑹提交计财处支付。
附件1: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款支付流程图
附件2: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流程图